成人用品上架产品涉及到广告法吗?广告法禁用词有哪些的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用的词汇如下:
1、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新科学”、“**新技术”、“**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表达;
2、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3、不得在商品包装和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字样和图案;
4、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词汇,不得直接或间接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如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降低血压和胆固醇”、辐射危害有保护作用等,以及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洫、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
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
5、不得使用祖传、秘制等虚假性词语;
6、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
7、神丹、 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8、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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