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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男魏晨现身性病广告?医疗广告屡次侵权

2007/12/22 9:19:47 ChinaSexQ.com 发表评论 评论小图标 浏览: 来源:法制周报 举报

 

  2007年11月 19日,郑州某媒体的广告版面上出现了这样一则广告:《男性病,不妨试试现代中医疗法》,而旁边的配图赫然是“快男”魏晨的照片。自出道以来,从成都赛区出道的“快男”魏晨,总是一副阳光乖巧的可爱男生形象,他怎么会有如此颠覆的行为?粉丝们立刻在网上炸开了锅,在魏晨的贴吧、论坛里引发了不少争议,甚至有粉丝很生气地打该媒体热线进行抗议。

  该媒体广告部杨主任则表示,他并不知道这个人是“快乐男声”魏晨,图片是从网上下载而来。魏晨的经纪人张小姐则非常生气,她表示,魏晨出道来以健康的形象受到大家的欢迎,此次被该媒体私自引用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其公众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魏晨方面并没有授权给任何个人和媒体,并且报道的内容实际上与魏晨本人没有任何关系,属于恶意侵犯其肖像权。

  李国楚律师说,“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照片,这属于典型的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而不论此人是否属于公众人物。”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也是合法行为,如为了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而使用照片、公安机关缉拿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上的照片等。李国楚律师同时还认为,“《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为法律所禁止,但不能简单理解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不经公民本人同意使用公民肖像权。”

  范冰冰被状告女子医院

  因北京当代女子医院擅用自己照片做广告,当红艺人范冰冰将其起诉到法院。范冰冰认为该广告把她的名字和“整容”放在一起,造成了恶劣影响,遂索赔120万元精神损失费。

  范冰冰起诉称,2007年9月,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新闻栏目,发布使用包括“范冰冰”姓名的广告字样,点击该广告后会进入“北京当代女子医院首页——妇科频道——妇科炎症——经期前后三天不宜游泳”的页面。范冰冰认为,她从未授权被告使用自己的名字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医疗整形广告。当代女子医院做此链接,客观上导致公众将她与妇科炎症相联系,给她在公众中的形象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因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侵权广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损失费120万元。本期“法律讲坛”邀请上海市中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国楚律师,讲述公众人物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

  李国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一定层面受到限制,但是,这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犯明星的权利。”公众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公众人物在享有广泛的社会影响、社会号召力的同时,也要接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人物对于在社会关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这就是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

  但是,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是,当代女子医院在利用范冰冰打广告后,范冰冰并不是以当代女子医院侵犯其肖像权或姓名权来起诉,而是以侵犯名誉权起诉。“这与以往的明星官司有所不同,当代女子医院如果没有征得范冰冰同意,可能同时侵犯了范冰冰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这已经不属于公众人物‘忍受义务’的范畴,范冰冰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李国楚律师表示。

  “姚明”竟成卫生巾商标

  2007年11月14日,在继“中央一套”被福建商人欲抢注为避孕套商标、“e键联”被大学教授欲注册为通讯类商标后,有广东商人盯上了“姚明”,要注册为5类商标,即应用在卫生垫、月经垫、卫生巾等领域,该商标当日进入公告期,消息传出引发了舆论的普遍关注。

  李国楚律师说,“如此申请商标,有违社会诚信,还涉嫌侵犯明星姓名权。”李国楚律师认为,如果“姚明卫生巾”的申请人也叫姚明,且他本人不喜欢篮球,不熟悉与他同名的体育明星姚明,且他申请的初衷是用上自己的名字,则很难认定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

  但如果申请人完全与明星“姚明”无关,只是为了哗众取宠、增加知名度、吸引球迷等目的进行抢注,就构成侵权。李国楚律师表示,“当然,明星也可以对有关商标提出异议,要求主管部门撤销该商标。”

  李国楚律师

  上海市中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对民商经济法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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