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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名嘴胡一虎:妓女应当合法化

2007/2/8 10:09:47 ChinaSexQ.com 发表评论 评论小图标 浏览: 来源:网络 举报

 

  妓女,或说是小姐(也许更为通用)一直处于大家心照不宣的社会地位。她们现在有时被称作CSW(商业性性工作者),这一称谓不管是尊重还是隐讳性的歧视,看来在中国大陆社会容忍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许多人还是不愿意将“妓女”一词拿到桌面上来说,更不用提它的合法化了。
 
  哈尔滨疾控中心怎么也不会想到,原本是善意之举却一石激起千层浪。疾控中心于06年10月11日对50名“小姐”进行了防治艾滋病的培训,并指导如何正确使用安全套。在中国艾滋病传播日益严重,特别是性传播逐步成为主流之一的情况下,对高危人群的防艾知识培训显得尤为重要。可是这一举动却引起了公众对妓女合法化的争论及道德上的困惑。本来应是予以处罚或被管教的一群人,现在却可以堂而皇之地参加免费的健康培训班,真是高高兴兴来。平平安安归。

  疾病防控中心的做法属于政府行为,那么给小姐办防艾培训班就意味着妓女合法化吗?妓女的存在及其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我们不可否认的,这是社会道德及法律所不容的。对妓女的防艾培训,实施安全套的干预措施,对艾滋病的防控具有很大功效。感动中国·2004年年度人物”的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教授、著名艾滋病防治专家桂希恩教授,曾在与温家宝总理的面谈中提及:“现在通过血液传播艾滋病的途径已经基本控制住了,但是性传播、吸毒传播和母婴传播还很厉害。其中,性传播有明显加剧的趋势。

  如果仅从价值观上判断进行简单的斩尽杀绝,只会导致这些高危群体转入地下,使得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举步维艰。艾滋病的传播带给社会的危害,要比卖淫本身严重得多。卫生部制定的这个在公共场所推广安全套、确定对暗娼等目标人群分类开展干预的项目,不是纵容,也决非纵容,而是立足现实解决问题的理性的有效手段。

  防治艾滋病更主要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健康权,而健康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体现着医疗公平等一系列社会基本价值取向。这种思维的内在逻辑是:人首先是社会的主人,因此人的权利的实现程度是评价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成效与社会发展进程的根本指标。所以,此次哈尔滨疾病控制中心的做法是应当值得大力推广的,保护妓女的健康权,意味着维护更多人的健康权,更体现着中国人权方面的进步。

  抛开疾控中心对小姐开办的防艾培训班是否意味着妓女的合法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妓女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妓女的合法化也是大势所趋。

  首先,妓女的行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当今社会,虽然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形态有所不同,但妓女基本上普遍存在。性产业的出现,是社会上各个利益合力使然,非道德或法律所能轻易约束的。

  恩格斯虽然也明确指出:卖淫是私有制和剥削的必然产物。但是他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更加强调了妓女是“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这个论点。也就是说,妓女的存在未必会成为家庭的威胁,或许成为家庭稳定的保证。当七年之痒时,肉体的暂时出轨,或许比精神的出轨更能让人接受。特别是从社会生物性的角度出发,男性最大机会获得其基因的生存机会,是他们的使命。这样一来,似乎让嫖客们更加坦然。

  其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女性的地位不断上升,妓女这一职业的存在是对女性整体尊严的打击。为了维护妓女本身的权益,同样也是维护更多妇女的利益,应当承认妓女也是女性的一种合理职业,并且可以成为一种合法的职业。女性有权支配她们的身体,使她们既不属于男性也不属于女性,仅仅属于她们自己,拥有自己的劳动权利。现在,我们看到许多有关妓女的负面现象,多是由于其劳动权利未得到认可,即是职业非法化作造成的。特别是艾滋病、性病的传播日益加剧,很大部分原因就是性工作者不受社会保障,没有正规的医疗规划、健康检查。面对社会的挤压,她们深藏地下,采取流动作业,从而更加不利于管理。然而她们一方面躲躲藏藏,一方面又要从事社会有所需求的职业。正如潘绥铭教授的文章中所举:“现代社会” 已经把人们日常的性生活与性活动都给高度地“消费化”了。“性”已经不再是纯粹的自然生物活动,而是消费对象。典型的例子,从“色情品生产线”到“性工具制造业”再到“性感包装业”,不一而足。这些都给传统的性产业(直接的性消费)提供了新的、更加充分的“合理化”与“合法化”的解释,从而支持了性产业的持续。

  既然,我们无法改变性产业的存在,为什么不将妓女这一职业合法化?

  再次,妓女合法化本身具有可行性。欧洲色情业完全合法的国家是荷兰和德国。其中又以荷兰最具有代表性。由于政府“因势利导”的政策,使得荷兰的色情业以及与毒品相关的情况倍受世人的瞩目。荷兰政府对色情业进行正规、有序的管理,双方均可从中获利,另外,这种政策也使性犯罪的数量处于较低水平。在德国,施罗德政府在2001年通过一项法律,保护妓女的工作权利,并使她们享有社会安全福利。卖淫在德国是合法的。德国的妓女们可以与嫖客签订合约,若嫖客事后拒绝付款,妓女们则可根据合约对其进行指控。而在一些半合法化的国家,性从业人员一般要公开登记并时常受到警方、医疗部门和保险公司的监控。总之,基本达到政府、市民、性从业者的三赢状态。

  总之,妓女的问题不是法律的制止所能解决的,从道德上批判妓女与嫖客都有不公之嫌。如果采取妓女合法化,才有机会更好的控制,防止疾病传播、贪污腐败等等不良现象,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如若得到一个干净的社会,想必只有等到女性普遍知识水平及地位不断提高才能得以实现。

  在当下恐怕要算男权社会之中,女性性服务业怎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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