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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知女房主怀孕放弃强奸,重返表白被拘捕

2012/12/15 11:38:26 ChinaSexQ.com 发表评论 评论小图标 浏览: 来源:腾讯网 举报
内容摘要:男子汤某推开房门后原本打算拿走女房主的手机走人,又见女房主长得漂亮,临时起意想强奸她。最后得知女房主“怀孕”后,汤某一时“良心发现”放弃,拿着手机离开了。案件承办人审查发现,汤某并非惯犯,他离开后开始和女房主聊短信,并渐渐喜欢上了对方,撬门重返旧地想表白,被警方抓获。12月14日,记者从芙蓉区检察院获悉,汤某已被提起公诉。

 

盗窃嫌疑人“良心发现”中止强奸

2012年9月3日3时许,31岁的无业者汤某来到马王堆某小区。他原本想到原来的同事家休息,见时间太晚,就改变主意“在大楼内走走”。汤某一路走到1822房时,见该房间的防盗门虚掩,便推门进入,打算偷点东西。

汤某说,进门后一番搜索,最后搜到了卧室,看到床上睡着一名年轻女子。汤某刚开始没管女子,他先仔细查看了床尾,发现了一台平板手机,塞进了自己口袋。接着又在床尾的手提包里找到了500多元钱,也塞进了自己口袋,然后准备离开。

离去时,床上的女子吸引了汤某注意,“她穿着睡衣,长相很漂亮。”汤某于是返回来爬上床,吻女子的脸。床上的女子叫小田(化名),小田回忆说,当时感觉有人亲吻自己,开始以为在做梦,后来感觉不对,睁开眼看到有个年轻男子在吻自己。小田说:“当时我也是怕他,所以没有呼救。”她爬起身,问对方“你怎么进来的?”汤某说:“你门没关。”说着拉开了小田的睡衣。小田推开汤某谎称“我怀孕了”,一边打开了灯。汤某见状停住了手,下床,带着小田的手机和钱跑了。汤某说,听说对方怀孕,如果强迫她,担心她流产,于是作罢了。

喜欢上了受害人,重返旧地欲表白

案件承办人说,汤某回家后刚开始并没有在意这件事。直到当天他用偷来的小田的手机接到了小田打来的电话。

小田说,自己在电话里央求汤某把手机还给她。汤某心软同意了。9月3日上午9时许,汤某来到大楼的天台,按照约定把偷来的手机和500多元钱放在了指定位置——一个白色塑料桶下,然后离开。9月3日中午12时许,小田的朋友在小区保安陪同下拿回了手机和钱。汤某说,自己回去后突然对这个漂亮的女孩子产生了兴趣。他开始给小田发短信。有事没事就跟她聊天。案件承办人说,虽然小田大部分时间没有理会汤某,但汤某认为自己在恋爱了。

2012年9月14日晚上11点多,汤某再次来到了1822房外。他说,当时是想向小田道歉。而据他之后交代,他也想同时向小田表白。汤某在门外等了一会儿,见屋里没动静,就掏出一张随身携带的黄色硬塑卡片插开了房门。进房后,汤某躺在小田的床上继续等。

他没等来小田,却等来了民警

9月15日凌晨,小田的两个女性朋友回了房。一个朋友说,凌晨3时许,自己和另一个小田的朋友进1822房换衣服,一走进房间卧室就看到一个年轻男人躺在床上。汤某看到两个女孩,说话了:“我是上次来房间的那个人,我在等她。”汤某还补充,自己是插卡进来的。说着依旧躺在床上没动。一个女性朋友走出房间报了警,随后返回房间与男子聊天。汤某没等来小田,却等来了派出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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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恐惧而放弃强奸属犯罪中止

汤某之前对小田的行为是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案件承办人认为,关键是,犯罪嫌疑人是本人意志决定停止强奸,还是因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完成强奸行为。证据表明,由于汤某的恐惧心理(担心被害人流产)而导致他的主观心理状态发生变化,从而放弃了积极追求发生性关系的强奸行为,是属于主观意志因素范畴,而不属于意志因素以外的范畴,应属犯罪中止。

开房欲宿奸女学生被说服 中止行为同样判刑

云南省富宁县青年苏仕带女高中生到广西那坡县游玩后,开房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该女生的一番话让其主动放弃了强奸行为,但结果还是受到了法律制裁。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苏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5月5日中午,现年27岁的云南省富宁县青年苏仕和俩朋友一起约了三位女高中生驾驶一辆汽车来到广西那坡县游玩。他们一行六人在那坡县城吃了晚饭后,又一起到KTV唱歌喝酒。酒足饭饱后,苏仕和朋友一起带三位女高中生到那坡县某宾馆开房。期间,苏仕趁酒后乱性,拖拉女学生小花(化名)与其陪睡,在房间内强行脱光小花的上衣,企图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小花不从,苏仕遂强行摸弄。小花急中生智,说:“我还是学生,等读书毕业后就做你的女朋友。现在不要急这样做,好吗?”苏仕信以为然,才放弃乱性行为。其他同学感到事情不妙,遂向110报警。公安民警赶来后,在房间内解救了小花,苏仕当场被抓获归案。

  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那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该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苏仕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苏仕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但案发时受害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苏仕的犯罪行为使受害人心理及精神上都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其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苏仕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该院根据苏仕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P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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