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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安全套同名 百度解“套”

2012/4/10 9:34:58 ChinaSexQ.com 发表评论 评论小图标 浏览: 来源:法制晚报  举报
内容摘要:“百度”被注册成安全套、“北大状元”成了服装商标。今天上午,记者从一中院了解到,上诉商标均被法院判决“不允许”,商评委在两起官司中一胜一败,宣判后,法官对这两起知名品牌的商标权纠纷进行了解读。

 

  “百度”被注册成安全套、“北大状元”成了服装商标。今天上午,记者从一中院了解到,上诉商标均被法院判决“不允许”,商评委在两起官司中一胜一败,宣判后,法官对这两起知名品牌的商标权纠纷进行了解读。

  2005年4月13日,深圳夜来香公司申请注册“百度”商标,用在第10类“避孕套”等商品上。2008年被核准注册。

  2010年3月29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以该注册构成对“百度”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请求撤销该注册。

  商评委认为,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能证明其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未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程度。

  而且“避孕套”等商品与百度公司所属行业相差较远,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在“避孕套”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百度”商标或商号。

  百度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百度公司认为,夜来香注册“百度”商标,是对原告“百度”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

  百度公司称,从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和公众的普遍认知来看,“避孕套”始终属于私密商品,争议商标的使用会降低原告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贬损。构成《商标法》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一中院审理后,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百度胜诉。



责任编辑: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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