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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卖淫嫖娼者发避孕套是违法之举

2006/10/23 10:10:42 ChinaSexQ.com 发表评论 评论小图标 浏览: 来源:信息时报 举报
    不久前,哈尔滨疾病控制中心公开为女性性工作者举办“防艾”教育,推广使用避孕套知识的新闻,在社会各界引发了讨论。有人认为,在打击卖淫嫖娼与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之间,政府机关作出了正确选择。相对于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而言,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只是一个次要的目标。
    为了主要目标而放弃次要目标,是整个社会必须承受的代价。也有人认为,打击卖淫嫖娼与防止艾滋病扩散并行不悖。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疾病控制中心防治艾滋病,他们相互分工配合,确保公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这样的讨论从表面上来看,属于价值判断,但缺乏理论意义。卖淫嫖娼是事实,艾滋病扩散也是事实。在两个事实之间,人为地进行取舍,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一些城市向卖淫嫖娼人员发放避孕套的做法,尽管可以减少艾滋病传播,但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卖淫嫖娼现象。这种分而治之的做法,虽然是一种无奈之举,但确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举报违法行为的义务,如果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明知存在着卖淫嫖娼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举报,那么,其行为就违反了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疾病控制中心的做法虽然情有可原,但却没有法律依据。有人认为,向卖淫人员发放避孕套,就像医生为持枪抢劫犯罪分子包扎伤口一样,是在履行人道主义的义务。的确,在治疗的过程中,不能因为其是犯罪分子而放弃治疗。但在治疗之后,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防止犯罪分子脱逃。

  当然,疾病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宣传的时候,接受宣传的对象并未实施违法行为。所以,疾病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举报的义务。但问题在于,明知其即将从事违法行为,只是为了防止危害扩大,而采取疾病控制措施,那么,同样会触犯国家的法律,因为预防和阻止违法行为也是公民的义务。在社会干预活动中,教育、预防、救助、惩治缺一不可。国家权力机关在阻止违法行为的时候,不能各自为政,更不能像有些新闻媒体所评论的那样,不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适用不同的规则,分别采取行动。

  打击卖淫嫖娼的执法机关与疾病控制机关所面临的困境,其实是我国的法律困境。我国法律严禁卖淫嫖娼,但是,在社会上却存在着大量的卖淫嫖娼人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无非两种:一种是彻底禁止各种卖淫嫖娼活动。疾病控制机关对于那些偶然发生性行为的人员,加强性病艾滋病的宣传工作,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性病艾滋病的扩散。对那些卖淫嫖娼人员,应当采取更加有力的干预行动,通过限制其人身自由,防止其继续从事营业性的性交易活动,从而阻断性病艾滋病的传播。另一种则是适当开放性交易活动,在特定的场所,通过登记注册的方式,对从事性交易的工作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防止性交易传染性病和艾滋病。

  当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不但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而且扰乱了人们的价值判断。既然法律不允许卖淫嫖娼,那么任何国家权力机关都应该采取措施打击这种行为,不能一方面采取打击措施,另一方面却养痈遗患。所谓的“次优选择”,只不过是执法机关减轻自己责任的遁词罢了。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积极履行法定的义务,向有权机关举报卖淫嫖娼行为,从根本上消除这种丑恶现象。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存在,那么应当修改法律,在特定的地点设立专门的交易场所,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常驻此地,随时进行疾病监控和防治工作。在教育、预防、救助、惩治等各个环节,法律的价值取向应当是统一的,法律规范指向的目标应当是清晰的,决不能分而治之,更不能各取所需,从而削弱法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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