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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下线认购公司保健品,一传销组织骨干被判刑

2009/3/18 13:06:58 ChinaSexQ.com 发表评论 评论小图标 浏览: 来源:长春新闻网 举报

 

   3月17日,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李越被一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北京嘉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发展会员,并认购公司保健品、交纳费用等形式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李越于2007年3月至4月间,担任该公司总裁助理,负责行政部、物流部和客服部工作。在其任职期间,该公司非法传销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02347.77元,李越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员工管理、物流管理、电话咨询、健康检测等方面工作。同年4月24日,公安机关经查发现该公司有非法经营嫌疑后,将被告人李越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传销经营数额达4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李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考虑到李越参与的非法传销组织发展成员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对其量刑时应酌予体现从严,不宜适用缓刑。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李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李越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认定她非法经营额为40余万元的证据不足,李越不应当对40余万元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对李越宣告缓刑。

    对于李越的辩护理由,一中院审理认为,40余万元系李越在北京嘉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参与非法传销的经营数额,即原判认定李越作为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数额,该数额的确定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李越应当对该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一中院终审认为:李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越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对于李越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李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依法在量刑幅度内对其裁量的刑罚并无不当。李越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李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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